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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18 空格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催    书》送达公告


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A座)领取《催告书》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催告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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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1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催    书》送达公告


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A座)领取《催告书》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催告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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