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青高税强催〔2025〕46号
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2MA7EB1CT9L):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青高税通〔2025〕414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伍万柒仟玖佰叁拾元伍角玖分(¥:257,930.59)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魏军培
联系电话:053268018686
地址: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A座1017房间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魏军培,李春阳(929700210011, 920100180064)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青高税强催〔2025〕46号
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2MA7EB1CT9L):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青高税通〔2025〕414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伍万柒仟玖佰叁拾元伍角玖分(¥:257,930.59)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魏军培
联系电话:053268018686
地址: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A座1017房间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魏军培,李春阳(929700210011, 920100180064)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