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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18 空格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青高税强催〔2025〕46号

 

 

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2MA7EB1CT9L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青高税通〔2025〕414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伍万柒仟玖佰叁拾元伍角玖分(¥:257,930.59)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魏军培

联系电话:053268018686

地址: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A座1017房间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魏军培,李春阳929700210011, 920100180064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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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1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青高税强催〔2025〕46号

 

 

青岛罗森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22MA7EB1CT9L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青高税通〔2025〕414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伍万柒仟玖佰叁拾元伍角玖分(¥:257,930.59)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魏军培

联系电话:053268018686

地址: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A座1017房间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魏军培,李春阳929700210011, 920100180064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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