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公告
2020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扣款银行账户。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系统进行升级,自11月10日起税务部门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请缴费人在恢复办理后按规定时间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医保经办机构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或者所在地税务部门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公告
2020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扣款银行账户。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系统进行升级,自11月10日起税务部门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请缴费人在恢复办理后按规定时间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医保经办机构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或者所在地税务部门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