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减免社会保险滞纳金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关心。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以来,青岛市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滞纳金的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条款赋予了税务部门征收滞纳金的权利与职责。在滞纳金减免政策方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如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情形,可依法享受滞纳金免收政策。青岛市税务局无权自行制定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减免政策。
对于您提出的“出台免收企业滞纳金政策”的建议,目前山东省未专门制定有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处理规则的政策性文件,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再次感谢您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5年6月3日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社会保险滞纳金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关心。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以来,青岛市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滞纳金的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条款赋予了税务部门征收滞纳金的权利与职责。在滞纳金减免政策方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如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情形,可依法享受滞纳金免收政策。青岛市税务局无权自行制定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减免政策。
对于您提出的“出台免收企业滞纳金政策”的建议,目前山东省未专门制定有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处理规则的政策性文件,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再次感谢您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