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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物资的“物资回收公司”
——揭秘犯罪团伙成立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25-04-17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近期,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依法查处了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检查发现,该企业系“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情况下,接受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处罚款17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成立空壳企业,开票后“人去楼空”

前期,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外地税务稽查局移交的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检查人员对相关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发现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给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20份,未与其他经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存在无货虚开等疑点。

为进一步查清楚真相,检查人员立即前往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实地核查,发现注册经营地址已无人员办公,早已“人去楼空”。随后,检查人员多次拨打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征管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也均未能取得联系。

虚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破玄机

在正面突破受阻之际,检查人员迅速调整策略,决定从侧面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调取了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法人田某、财务负责人王某京、办税人王某龙相关信息,发现以上人员均为外地人员,且所关联的12户企业均为吊销状态。

这一切是无意巧合还是早有安排?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对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申报情况开展分析,发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以及财务报表报送方面均存在异常。在增值税方面,仅申报了开票所属期,且进项大于销项未产生税款;企业所得税仅申报了当季;财务报表仅报送了1次。

洗票过票虚开,虚开真相终浮出

检查人员积极调取涉案企业征管信息、资金流等相关情况及证据,通过数据稽核比对,逐渐揭开了案件真相。

经查,该企业5月份成立,7月份开票后即“走逃失联”。企业经营时间极短,银行账户中没有有关购销的资金往来。取得的进项发票中无物流、水电等信息,未发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属于典型的“空壳企业”。同时,该企业取得的上游企业发票已被税务机关定性虚开,下游企业也已“非正常”。而从购销时间上来看,销售发票开具在前,购入发票开具在后,也不符合经营常规。综合以上证据,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进行无货虚开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款17万元,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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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物资的“物资回收公司”
——揭秘犯罪团伙成立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25-04-17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近期,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依法查处了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检查发现,该企业系“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情况下,接受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处罚款17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成立空壳企业,开票后“人去楼空”

前期,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外地税务稽查局移交的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检查人员对相关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发现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给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20份,未与其他经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存在无货虚开等疑点。

为进一步查清楚真相,检查人员立即前往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实地核查,发现注册经营地址已无人员办公,早已“人去楼空”。随后,检查人员多次拨打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征管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也均未能取得联系。

虚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破玄机

在正面突破受阻之际,检查人员迅速调整策略,决定从侧面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调取了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法人田某、财务负责人王某京、办税人王某龙相关信息,发现以上人员均为外地人员,且所关联的12户企业均为吊销状态。

这一切是无意巧合还是早有安排?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对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申报情况开展分析,发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以及财务报表报送方面均存在异常。在增值税方面,仅申报了开票所属期,且进项大于销项未产生税款;企业所得税仅申报了当季;财务报表仅报送了1次。

洗票过票虚开,虚开真相终浮出

检查人员积极调取涉案企业征管信息、资金流等相关情况及证据,通过数据稽核比对,逐渐揭开了案件真相。

经查,该企业5月份成立,7月份开票后即“走逃失联”。企业经营时间极短,银行账户中没有有关购销的资金往来。取得的进项发票中无物流、水电等信息,未发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属于典型的“空壳企业”。同时,该企业取得的上游企业发票已被税务机关定性虚开,下游企业也已“非正常”。而从购销时间上来看,销售发票开具在前,购入发票开具在后,也不符合经营常规。综合以上证据,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进行无货虚开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青岛众信达利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款17万元,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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