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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5-30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调整为1.5%。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在青岛市政府指导下,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税负水平以及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情况,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青岛市普通住宅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二)明确了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零。《公告》实施后,纳税人就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按照零预征率办理纳税申报。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按照青岛市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5月及以后的预缴税款时,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2025年6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5月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1.5%的预征率、非普通住宅适用2%的预征率、其他类型房地产适用2%的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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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5-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调整为1.5%。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在青岛市政府指导下,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税负水平以及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情况,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青岛市普通住宅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二)明确了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零。《公告》实施后,纳税人就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按照零预征率办理纳税申报。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按照青岛市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5月及以后的预缴税款时,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2025年6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5月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1.5%的预征率、非普通住宅适用2%的预征率、其他类型房地产适用2%的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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