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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B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再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B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24-05-31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B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再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B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B企业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的设备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同时不能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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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B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再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B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24-05-3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B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再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B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B企业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的设备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同时不能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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