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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个体工商户提供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 2024-03-15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个体工商户提供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属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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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个体工商户提供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
2024-03-15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提供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属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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