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个人对收入纳税明细存在异议怎么办?
答:《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申诉路径: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收入纳税明细】或【办&查】-【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模块,选择纳税年度和所得类型后点击【查询】查看相应的记录。选择右上方【批量申诉】或点击需要申诉的收入记录再选择【申诉】,进入申诉界面。
2.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右上方【批量申诉】或点击需要申诉的收入记录再选择【申诉】,进入申诉界面。
原因选择:
1.目前在职。如该笔收入与实际金额不符,但支付单位是您目前在职的单位,需要向支付收入的单位核实情况,由扣缴单位据实调整,无需发起申诉流程。
2.从未在职。如果您确实从未在此单位任职,申报的收入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可选择该单位的全部收入纳税明细后,发起批量申诉。
3.曾经在职。如果申报的收入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但支付单位是您曾经任职或提供过服务的单位,不符的原因主要是原单位在您离职或结束提供服务之后,依然存在对您发放不实收入的情况。您可以直接在此模块进行申诉。请您选择正确的“离职时间”后提交即可。
需注意,如果您收到某笔收入,但收入纳税信息在个人所得税APP等渠道无法查询到,请联系扣缴义务人(支付方)确认代扣代缴情况。注意:工资发放期(即税款所属期)的次月为税款申报期,如果您收到某笔收入,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前未查询到收入纳税记录,则属于正常情况,请等待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
如果个人对收入纳税明细存在异议怎么办?
答:《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申诉路径: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收入纳税明细】或【办&查】-【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模块,选择纳税年度和所得类型后点击【查询】查看相应的记录。选择右上方【批量申诉】或点击需要申诉的收入记录再选择【申诉】,进入申诉界面。
2.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右上方【批量申诉】或点击需要申诉的收入记录再选择【申诉】,进入申诉界面。
原因选择:
1.目前在职。如该笔收入与实际金额不符,但支付单位是您目前在职的单位,需要向支付收入的单位核实情况,由扣缴单位据实调整,无需发起申诉流程。
2.从未在职。如果您确实从未在此单位任职,申报的收入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可选择该单位的全部收入纳税明细后,发起批量申诉。
3.曾经在职。如果申报的收入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但支付单位是您曾经任职或提供过服务的单位,不符的原因主要是原单位在您离职或结束提供服务之后,依然存在对您发放不实收入的情况。您可以直接在此模块进行申诉。请您选择正确的“离职时间”后提交即可。
需注意,如果您收到某笔收入,但收入纳税信息在个人所得税APP等渠道无法查询到,请联系扣缴义务人(支付方)确认代扣代缴情况。注意:工资发放期(即税款所属期)的次月为税款申报期,如果您收到某笔收入,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前未查询到收入纳税记录,则属于正常情况,请等待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