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200MB/2019-00011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发字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8年第5号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
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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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200MB/2019-00011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发字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8年第5号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
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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