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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发布时间: 2010-04-0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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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0-04-0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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