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體
|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
青岛政务网
抖音
电子税务局APP
微博
微信
搜索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税收法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发布时间: 2000-10-12
空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空
有效性:全文有效
空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
打印本页
文章下载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附件: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菜单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税收法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0-10-1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附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