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體
|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
青岛政务网
抖音
电子税务局APP
微博
微信
搜索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税收法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3号
发布时间: 2000-07-28
空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空
有效性:全文有效
空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
打印本页
文章下载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菜单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税收法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0-07-2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