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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84号
发布时间: 2007-05-30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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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5-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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