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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8]5号
发布时间: 1998-06-11 来源: 国务院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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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8-06-1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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