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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财税字[1994]91号
发布时间: 1994-12-16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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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4-12-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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