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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16号
发布时间: 1994-04-12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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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4-04-1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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