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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发布时间: 2001-04-28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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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1-04-2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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