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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54号
发布时间: 2000-07-1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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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0-07-1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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