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體
|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
青岛政务网
抖音
电子税务局APP
微博
微信
搜索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税收法规>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发布时间: 2004-09-02
空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空
有效性:全文有效
空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
打印本页
文章下载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附件: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菜单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税收法规>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04-09-02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附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