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體
|
无障碍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
|
青岛政务网
抖音
电子税务局APP
微博
微信
搜索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发布时间: 1995-08-21
空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空
有效性:全文有效
空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
打印本页
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菜单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首页>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5-08-2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