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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发布时间: 2015-09-2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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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5-09-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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