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由: 解除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依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通知内容:你单位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详见清单)已被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你单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消费税抵扣等涉税事项。
特此通知。
事 由: 解除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依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通知内容:你单位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详见清单)已被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你单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消费税抵扣等涉税事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