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2614303938):
事由:依据你(单位)与青岛妇女儿童用品商厦有限公司(原青岛妇女儿童用品商店)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你(单位)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16号2单元203户的房地产转移给青岛妇女儿童用品商厦有限公司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9-11号;福州南路17、27号)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本次交易应缴纳的税款。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6年6月9日
青岛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2614303938):
事由:依据你(单位)与青岛妇女儿童用品商厦有限公司(原青岛妇女儿童用品商店)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你(单位)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16号2单元203户的房地产转移给青岛妇女儿童用品商厦有限公司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9-11号;福州南路17、27号)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本次交易应缴纳的税款。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