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
内容:经核查(含社保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壹佰贰拾元柒角¥10120.7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青岛市民中心服务大厅(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
内容:经核查(含社保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壹佰贰拾元柒角¥10120.7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青岛市民中心服务大厅(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