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核定定额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公告的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有异议的,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