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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催告书》
发布时间: 2025-11-05 空格 来源: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青南税强催〔2025〕58号


青岛米迪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664522469Q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青南税通〔2025〕531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万肆仟柒佰陆拾肆元柒角伍分(¥:14764.75)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税源管理三科

联系电话:81606772

地址:东海西路1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杨正中,孙锋青税征920200230015,青税征920200240006

 

 

 二O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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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催告书》
发布时间:
2025-11-05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青南税强催〔2025〕58号


青岛米迪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664522469Q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青南税通〔2025〕531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万肆仟柒佰陆拾肆元柒角伍分(¥:14764.75)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税源管理三科

联系电话:81606772

地址:东海西路1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杨正中,孙锋青税征920200230015,青税征920200240006

 

 

 二O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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