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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存在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公告的税务事项有异议的,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