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 《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的规定,现将符合公告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截止2025年第1季度的欠缴税款情况 (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