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北一税 通 〔2026〕 30080 号
袁福云:370206********1218
事由: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5)鲁0202执恢725号执行裁定书,你名下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38号2单元203户的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强制执行生效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同时发生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市北区华阳路1-19号)申报缴纳税款。逾期不申报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