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北延税限改〔2025〕16号
青岛泰通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CF2PEF3C)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四条。,限你(单位)于2025年9月8日前你(单位)申报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金额与你单位对应年度通过海关报关出口所涉及的出口货物金额不一致,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按出口销售额更正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延安路税务所
二O二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