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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3-05-30 空格 来源: 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青北一税 通 〔2023〕 713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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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 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执360号)执行裁定书之裁定,你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一路4号甲的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裁定生效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同时发生纳税义务。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你单位应缴纳增值税3092135.37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8224.74 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你单位应缴纳教育费附加46382.03元 ,地方教育附加30921.3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你单位应缴纳印花税20523.71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你单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2301800.03 元;综上,你单位应缴纳税费合计25599987.23 元。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市北区华阳路1-19号)将上述税款共计25599987.23 元缴纳入库,否则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与税款一并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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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3-05-3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北一税 通 〔2023〕 71343 号

青岛东方启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91370203664544705K

    事由: 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执360号)执行裁定书之裁定,你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一路4号甲的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裁定生效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同时发生纳税义务。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你单位应缴纳增值税3092135.37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8224.74 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你单位应缴纳教育费附加46382.03元 ,地方教育附加30921.3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你单位应缴纳印花税20523.71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你单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2301800.03 元;综上,你单位应缴纳税费合计25599987.23 元。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不动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市北区华阳路1-19号)将上述税款共计25599987.23 元缴纳入库,否则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与税款一并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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