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李园税务所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平李税担〔2025〕12号
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599031179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6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捌佰壹拾壹万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柒角伍分(¥: 8115339.75)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李园税务所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平李税担〔2025〕12号
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599031179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6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捌佰壹拾壹万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柒角伍分(¥: 8115339.75)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