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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凤台税务所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5-09-26 空格 来源: 平度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凤台税务所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平凤税担〔2025〕12号

青岛骅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MA3PH2UR5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限你(单位)于2025年8月29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壹亿零肆佰捌拾柒万零陆佰玖拾玖元整(¥: 104870699.00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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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凤台税务所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5-09-2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凤台税务所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平凤税担〔2025〕12号

青岛骅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MA3PH2UR5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限你(单位)于2025年8月29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壹亿零肆佰捌拾柒万零陆佰玖拾玖元整(¥: 104870699.00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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