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青李税费征决〔2026〕0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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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25年4月至2025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佰玖拾壹元贰角玖分¥100,691.29元、医疗保险费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肆拾玖元陆角¥11,949.60元。
2026年2月27日,我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李税费限缴通〔2026〕003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李沧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黑龙江中路617号)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佰玖拾壹元贰角玖分¥100,691.29元、医疗保险费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肆拾玖元陆角¥11,949.60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