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青李税限改〔2025〕711号
青岛庆莱途嘉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G0PGT196)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7号)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