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沧口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李沧税法执通〔2025〕01号
张绍铭(纳税人识别号:370206********4831):
事由: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鲁0212执恢103号)的裁定判决,你名下位于李沧区唐山路87号44号楼1单元602户的房产权属已发生变更,你(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青岛市税务局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7号)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沧口税务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