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崂税通 〔2026〕 546 号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贸易发展总公司房地产公司: 370212163633881
事由: 关于崂山区海尔路19号17号楼2单元502户、崂山区海尔路19号17号楼2单元阁02户两户房产过户纳税申报事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鲁0212执7482号,你(单位)名下位于崂山区海尔路19号17号楼2单元502户、崂山区海尔路19号17号楼2单元阁02户两户房产过户至申请人傅宝华名下。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上述房产所有权转移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提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