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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金家岭税务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发布时间: 2025-10-11 空格 来源: 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青崂金税强催〔2025〕22号
南通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553966710T):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青崂金税通〔2024〕16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应缴纳税款(大写)贰佰叁拾柒万柒仟壹佰零伍元捌角叁分(¥:2377105.83)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居笑宇
联系电话:66182661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居笑宇,张锡江(青税征921200240007 ,青税征921200190522)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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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金家岭税务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发布时间:
2025-10-11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崂金税强催〔2025〕22号
南通房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553966710T):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青崂金税通〔2024〕16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应缴纳税款(大写)贰佰叁拾柒万柒仟壹佰零伍元捌角叁分(¥:2377105.83)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居笑宇
联系电话:66182661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居笑宇,张锡江(青税征921200240007 ,青税征921200190522)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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