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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中韩税务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发布时间: 2025-08-05 空格 来源: 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青崂中税强催〔2025〕9号
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7306275691):
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青崂中税通〔2025〕8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叁佰陆拾肆元陆角贰分(¥:19828364.62)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郑煜
联系电话:66182682
地址:鑫海财富大厦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黄怡,郑煜(921200240018,921200240004)


 二O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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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中韩税务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发布时间:
2025-08-05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崂中税强催〔2025〕9号
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7306275691):
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青崂中税通〔2025〕8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叁佰陆拾肆元陆角贰分(¥:19828364.62)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郑煜
联系电话:66182682
地址:鑫海财富大厦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黄怡,郑煜(921200240018,921200240004)


 二O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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