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崂沙税 通 〔2025〕0512号
强美娟(320223********3267):
事由: 未依法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于2024年1月18日、1月2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永寿县税务局分别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价税合计26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咨询服务费,存在纳税人未依法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违法行为。请你在7日内据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