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崂税通[2018]18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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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关于你单位转让崂山区香港东路69-13号房屋涉税以及持有期间涉税申报缴纳事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通知内容: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出具(2014)崂执字第1192号《执行裁定书》,将你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69-13号房屋作价3677.72万元交付第三人韩勇、李乐维抵偿你公司拖欠第三人韩勇、李乐维的借款3677.72万元。该不动产于2005年6月9日取得不动产发票,发票金额10602930元。
根据上述材料核算,你单位本次转让环节应缴增值税1246393.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7247.57元、教育费附加37391.81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4927.88元、地方水利基金6231.97元、印花税18388.6元、土地增值税5930184.19元。另,你单位未对上述房产持有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及时申报、足额缴纳,需进行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其中房产税应补缴914884.96元,土地使用税应补缴256532.02元。
你单位应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申报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