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五洲大厦项目(项目编号:F2370211ZZ0000000186)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审核结论》,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