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的规定,现将符合公告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截止2024年第二季度的欠缴税款情况(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 1. 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情况
2. 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情况
3. 其他个人欠缴税款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