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款(大写):壹仟肆佰陆拾叁元玖角伍分(¥1,463.95)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仟肆佰陆拾叁元玖角伍分(¥1,463.9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税 款(大写):壹仟肆佰陆拾叁元玖角伍分(¥1,463.95)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仟肆佰陆拾叁元玖角伍分(¥1,463.9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