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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胶东税务所催告书
发布时间: 2025-08-06 空格 来源: 胶州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胶东税强催〔2025〕5号

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740356985M):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胶东税通〔2025〕10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伍佰柒拾伍万零叁佰零贰元伍角壹分(¥:5750302.51)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平朋

联系电话:053258861512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胶东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徐兆龙,张平朋(青税征:928100190279,928100210017)

 

 

 

二O二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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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
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胶东税务所催告书
发布时间:
2025-08-0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胶东税强催〔2025〕5号

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740356985M):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胶东税通〔2025〕10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伍佰柒拾伍万零叁佰零贰元伍角壹分(¥:5750302.51)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平朋

联系电话:053258861512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胶东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徐兆龙,张平朋(青税征:928100190279,928100210017)

 

 

 

二O二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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