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胶九税强催〔2020〕1号
山东太力健生物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胶九税通〔2020〕248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对你(单位)征收应缴纳的城建税15918.37元,印花税7398.0元,增值税454810.52元,土地增值税2347756.57元,合计2825883.46元。请到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牟大维刘增修
联系电话:87297872
地址: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建设路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刘增修,牟大维(青税征920100180094;青税征920100180090)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备注: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