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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9-18 空格 来源: 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纳税人:张金凤(纳税人识别号370223********048X):

你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我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进行缴纳税款,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青黄滨税通〔20230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滨海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黄滨税通〔20230010

 

张金凤(纳税人识别号:370223********048X)

事由: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830日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大写)壹万肆仟叁佰捌拾柒元零义角陆分(¥:4387.16)元,限公告送达10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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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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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纳税人:张金凤(纳税人识别号370223********048X):

你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我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进行缴纳税款,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青黄滨税通〔20230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滨海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黄滨税通〔20230010

 

张金凤(纳税人识别号:370223********048X)

事由: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830日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大写)壹万肆仟叁佰捌拾柒元零义角陆分(¥:4387.16)元,限公告送达10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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