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1532800MA6PAPJP9L
事由: 你公司未申报缴纳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