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
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2-19 空格 来源: 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青岛给力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税号: 913702113260167581):

    你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我局制作《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通知你单位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青黄胶税费征决〔20240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胶南税务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青黄胶税费征决〔20240002〕号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给力钓鱼用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3260167581

单位医保编号:370200900037033661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保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207*********513

单位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623号                 
青岛给力钓鱼用品有限公司 

经医保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17年2月至2022年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263.07元。

2024年10月10日,我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黄胶税费限缴通〔2024〕0002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黄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大厅(地址:黄岛区七墩山路77号南区)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贰万零贰佰陆拾叁元零柒分20263.0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胶南税务所

 

                                          2024 年12 月16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黄岛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2-1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青岛给力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税号: 913702113260167581):

    你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我局制作《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通知你单位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青黄胶税费征决〔20240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胶南税务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青黄胶税费征决〔20240002〕号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给力钓鱼用品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3260167581

单位医保编号:370200900037033661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保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207*********513

单位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1623号                 
青岛给力钓鱼用品有限公司 

经医保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17年2月至2022年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263.07元。

2024年10月10日,我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黄胶税费限缴通〔2024〕0002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黄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大厅(地址:黄岛区七墩山路77号南区)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贰万零贰佰陆拾叁元零柒分20263.0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胶南税务所

 

                                          2024 年12 月16日    

 

附件: